第三条

有效

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遵循政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