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法治乡村条例/第五章 乡村法治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