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