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情况。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