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法治乡村条例/第五章 乡村法治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情况。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