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法治乡村条例/第四章 乡村平安建设第三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标准建设乡(镇)、村消防队、站,配备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等隐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