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执法力量和资源向乡(镇)延伸和下沉。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基层推进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并通过指导、培训和监督等方式,提升基层执法规范化水平。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务工作者的法治培训。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