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法治乡村条例/第三章 乡村法律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涉农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与乡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事项的法律援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患重大疾病者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鼓励支持公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组织主动向乡村延伸服务。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