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法治乡村条例/第三章 乡村法律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并予以公示。自治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村法律顾问的选配、指导和监督管理。法律顾问应当积极为乡村有效治理提供法律意见,指导制定村规民约,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