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立州、县(市)、乡(镇)、村四级综治中心,负责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加强社会基础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协调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组织开展社会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等工作。

各级综治中心应当加强标准化、实体化建设,健全调度、分办、协同、督办和评价等工作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提升和完善乡村平安建设的智能化网络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