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法治乡村条例/第三章 乡村法律服务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结合工作职能和特点,通过以案释法、案例剖析、主题宣讲等方式,宣传与乡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