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法治乡村条例/第二章 乡村制度建设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增加村级组织工作负担。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依法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村民委员会购买服务。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