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宣传、展演等活动,建设法治文化公园、广场、长廊、街区等法治宣传教育阵地。

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法治讲座、文艺汇演等宣传活动,应当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动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有机融合。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