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法治乡村条例/第三章 乡村法律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宣传、展演等活动,建设法治文化公园、广场、长廊、街区等法治宣传教育阵地。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法治讲座、文艺汇演等宣传活动,应当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动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有机融合。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