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法治乡村条例/第二章 乡村制度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所辖村民小组遵循民主、公开、合法的原则,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制定村民小组的规章制度。村民小组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注重引导和规范村民的行为,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村民小组的规章制度应当报村民委员会备查。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