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所辖村民小组遵循民主、公开、合法的原则,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制定村民小组的规章制度。

村民小组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注重引导和规范村民的行为,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村民小组的规章制度应当报村民委员会备查。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