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地下车库、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二)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不得遗弃犬只,不得随意弃置死亡犬只;

(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