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占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地下车库、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二)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四)不得遗弃犬只,不得随意弃置死亡犬只;(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