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开区应当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加大与援疆省市对接力度,推动与中东部园区开展项目对接、跨区域共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交流合作与跨境协作,引导企业积极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