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开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对重点行业领域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加强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监管,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