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保密科技产品配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密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