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区保密工作。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领导机构按照中央和自治区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以及自治区保密工作政策措施,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本地区保密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