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州、市(地)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密风险评估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信息收集、分析、共享、预警通报等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制定风险监测预警指标、分级分类措施,配备监测预警设施和相应工作力量,及时发现、识别、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

州、市(地)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网信、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保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