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一)涉密人员失踪、叛逃、非法出国(境)或者被挟持、策反的;

(二)国家秘密载体丢失,被非法持有、交易、窃取、抢夺,或者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渠道传递的;

(三)涉密信息系统遭到攻击、破坏和信息泄露,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以及互联网刊载、传递涉密信息的;

(四)图书、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公众媒体以及网络出版、网络视听节目、自媒体刊载或者播出涉密信息的;

(五)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