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等职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