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因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或者限制的涉密人员依法给予补偿,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晋升提拔等方面采取倾斜或者保护措施。

机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涉密人员个人信息的保护,保障涉密人员个人信息安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