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三十二条有效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机关、单位应当采取离岗离职审批、保密教育提醒、签订保密承诺书、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和设备、取消涉密信息系统访问和场所出入权限、实行脱密期管理等措施。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出国(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