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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岗前审查、定期复审和变动复审。未通过保密审查的,不得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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