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

保密、组织、外事、公安、国家安全、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涉密人员审查、出国(境)、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