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保密管理主体责任,承办单位和技术保障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涉密会议、活动服务保障队伍,根据需要提供安全保密技术服务保障。

未经批准,涉密会议、活动的参加人员和服务保障人员不得携带具有录音、录像、拍照等信息采集、传送功能的电子设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