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管理人员,控制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知悉范围,加强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全生命周期保密管理,不得向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文件发放范围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发放涉密文件信息资料。

传递电子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符合保密规定,优先使用涉密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