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除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外,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将国家秘密载体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集中销毁。

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信息设备退出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报废,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单位销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