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建立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军队保密工作交流协作机制,健全完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互通、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协同配合。鼓励和支持在区内外开展保密工作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