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人才引进、培养选拔、任用交流、职称评定等相关激励保障措施。自治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密工作专家咨询机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