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作业范围内采取封闭或者符合规范的硬质围挡等措施;因施工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工艺要求等特殊原因无法封闭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挡设施外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和积土;
(三)围蔽设施设置期限应当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一致,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工程施工周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更新公示;
(四)围蔽设施应当按照最小面积、最短时限、最优位置、最适时机原则,并根据工程进展,及时动态调整缩小占地面积和设置期限;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临时性公共厕所;
(六)进出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上确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七)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垃圾和粪便,保证垃圾、粪便的正常清运和下水道的畅通,并符合安全标准;
(八)开工前,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产量、收集方式和清运时间;
(九)回填土密闭苫盖,堆积高度不得超过地面三米;
(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防尘降尘降噪措施;
(十一)施工出入口和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和震动设施并及时维修,维持良好运行;
(十二)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进行车体、轮胎等清洗,保持清洁,并符合散体运输车辆相关要求;
(十三)施工排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十四)停工场地物品摆放有序,并符合安全标准;
(十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相关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
(十六)施工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违反第一项、第十三项至第十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九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