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对原设施所在地的建筑、地貌造成破坏的,应当进行修复。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