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道路工程竣工后需要移交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管理的,应当达到道路竣工交接条件,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组织交接。

架设或者埋设管线的单位应当保持管线及附属设施完好,对废弃的管线及附属设施应当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