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制镇城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