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上设置的井盖、雨箅、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溢流井等设施应当保持齐全、完好,与路面保持平顺,无缺损、移位、堵塞。井盖、雨箅、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溢流井等设施出现缺损、移位、堵塞、塌陷、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并及时进行修复、更换或者补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