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城区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电子翻板、指示牌、标语牌、霓虹灯、招牌、标牌、灯箱、画廊、橱窗、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保持安全牢固、整洁美观。未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置、清洗、更换或者存在危险隐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