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景区景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重要区域、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城市景观照明集中监控系统。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