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承担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市政工程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修复竣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