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