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照明电缆线路附近水平或者垂直施工作业,危及线路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作业,工程施工后应当将城市照明设施恢复至安全状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