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勘察、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