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其周围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照明灯杆上架线、接用电源;

(三)其他损害照明设施及有碍维修作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