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使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因使用不当或者水质超标造成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损坏或者堵塞的,维修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