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管线需进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管线养护维修单位、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入廊。

入廊管线单位应当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费用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入廊管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部门监督下施工。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