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值班、巡查、维修、档案管理等制度;配备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检测、评估,保障管廊本体和管廊附属设施正常运转;

(三)统筹安排入廊管线单位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协助配合入廊管线单位施工、巡查、养护、维修;

(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