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的,应当顶进施工,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分段开挖;
(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分段进行,每段控制在二百米以内;
(三)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四)机具、物料以及弃土不得超出批准的占用范围;
(五)凡是危及地下设施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通知该设施的产权管理单位,经妥善处理后再行作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