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下列情况不得挖掘城市道路:(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不满五年;(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不满三年;(三)重大活动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除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手续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费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