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