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机动车、畜力车在铺装路面的城市人行道上行驶或者停放;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