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四)机动车、畜力车在铺装路面的城市人行道上行驶或者停放;(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