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资金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类别、设施量及定额标准,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的,应当就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等工作作出明确约定。

厂矿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及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接受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做好自建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