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政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给排水管道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